石城县城建公司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城建公司资产监管与运营中的鉴证与服务作用,规范中介机构的选聘及委托服务行为,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保证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具有执业资格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测量、咨询、监理等服务机构。
第三条 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测量、咨询、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
第四条 公司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承办委托服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备选库面向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测量、咨询、监理等业务执业资格。
2、连续开展业务5年以上,年检合格,无违规违法执业行为或行业组织的处罚,机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健全。
3、中介机构负责人连续开展业务3年以上,没有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记录。
4、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经历和经验,且业绩优良。
5、原则上需在本县范围内设有办事机构。
第五条 申请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下列资料报送公司企划合约部。
(一)书面申请;
(二)从业资格;
(三)中介机构简介;
(四)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简介;
(五)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管理制度、资产状况、执业业绩等;
(六)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及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证明;
(七)中介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职业后续教育证明文件。
第六条 公司建立中介机构选聘小组。选聘小组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办公会相关成员3至5人组成。
选聘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按照注册资本、资质等级、拥有执业资格人数、从业时间、执业情况、机构管理规范化程度、市场信誉度等,对提出申请的中介机构进行初审,提出备选库推荐名单,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从备选库中选聘委托机构主要采取随机抽取、抽签、竞争性谈判、直接聘请等方式。
(一)经常性委托项目一般由公司视业务情况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二)其他性委托项目,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按1:2的比例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
(三)对于重要的委托项目,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委托机构。
(四)对于时间紧急或涉及范围较小的临时性项目,公司从备选库中直接选择。
第八条 公司适时对备选库名单进行调整。对新申请加入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第四条规定选定;对原备选库名单中的中介机构按服务质量、执业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评价,建立中介机构退出备选库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退出备选库:
(一)已不符合中介机构备选库入选条件的;
(二)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执业水平、执业质量不高,其出具的报告经专家审查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五)工作失误造成城建公司重大损失的;
(六)公司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中介服务费用
1、中介服务费用采用合理低价法确定,合同实施推行合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具体为:
服务内容 |
参考单价 |
价格确定方式 |
保证金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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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代理 |
造价1-1.5‰加其他费0.5~1万元 |
合理低价 |
按合同价的30% |
1、 合同价不得超过参考单价; 2、 工程招标代理资料费小于合同价的归代理中介所有,城建公司另外补齐小于合同价差额部分;超过合同价30%以内部分归代理中介所有,超过合同价30%以外部分由城建公司与中介机构3:7分成。 3、 银行融资用工程咨询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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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 |
90-120元/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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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
方案设计 |
2~4元/㎡ 或造价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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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 |
造价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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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 |
造价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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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 |
地形图测绘70-100元/亩;房产测绘按收费标准的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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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
造价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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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 |
造价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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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 |
报告表1.2-1.8万元报告书通过招标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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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 |
2万元-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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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 |
按收费标准的70%计 |
2、采购招标代理费按惯例由中标单位支付,在采购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
3、设计费在设计方案通过后支付50%,施工完毕后支付剩余的50%,并退付保证金;其他中介服务费及中介机构缴纳的保证金在服务成果报告审核通过后支付;若中介机构报告与实际情况差异超过5%,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 县城建公司对中介机构实行统一指导和日常基础性管理:
(一)受理中介机构入库申请;
(二)对申请入库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三)提出入库建议名单供选聘小组决定;
(四)对入库中介机构建立基础档案;
(五)对入库中介机构服务评价资料进行归档和分析;
(六)对入库中介机构服务过程进行管理;
(七)对入库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八)负责对外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城建公司的主要责任:
(一)负责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协调执业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二)建立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档案,加强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有权解除委托并可依照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自觉遵守国家勤政廉政的有关规定,不得干预中介机构执业,不得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过程中徇私舞弊、串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严禁接受社会中介机构的宴请和送钱送物,切实维护国家的权益不受侵蚀;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的主要责任:
(一)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制度要求,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执业,切实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职责;
(二)对所出具的工作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三)严守企业的商业秘密,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和公布各类工作报告和有关资料;
(四)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依法依规,遵守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报告的准确、真实、可靠;
(五)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造成城建公司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县城建公司与中介机构签署受托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签约双方名称;
2、委托目的和委托业务的内容或范围;
3、基准日、工作安排和完成期限;
4、签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业务费用与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
7、其它有关事项;
8、双方签字、盖章及签约日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城建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