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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五个关键

作者: 发布时间:2021/6/29 16:33:52 浏览次数: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我国设立了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现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平稳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需要把握五个关键方面。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庄严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脱贫攻坚解决了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问题,脱贫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得到较大改善,但脱贫人口生计脆弱、持续发展能力不强的情况仍然存在,脱贫地区总体发展基础仍然比较薄弱。“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随着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我国“三农”工作重心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乡村振兴更加关注长期发展问题,为接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战略支持。为进一步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我国设立了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现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平稳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需要把握五个关键方面。

分类优化调整,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

为按时保量完成脱贫任务,我国在脱贫攻坚期出台了一系列超常规政策,打赢脱贫攻坚战后,这些政策面临集中到期的问题。一部分阶段性政策已具备退出条件,如部分专项性政策;一部分政策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仍能发挥较大作用,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人居环境整治等普惠性政策;一部分政策需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的新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如产业扶贫、医疗扶贫等福利性、侧重性政策。如何在保证减少震荡的情况下实现相关政策的有序退出、接续实施以及调整创新,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点。我国在过渡期内提出了“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及“四个不摘”的要求。因此,在衔接过程中,要以政策稳定为主,不能进行大刀阔斧的变动。在风险评判与衔接应对的基础上,分类确定需要退出的、接续的以及调整的政策,加强脱贫攻坚、农村综合改革与乡村振兴的政策统筹,研究现行倾斜性支持政策的延续时限与退出办法,促进超常规政策向常规性、普惠性转变,进一步增强对农村低收入人口与欠发达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

明确责任分工,体制机制的延续与创新并存

脱贫攻坚以来,我国制定了“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与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制,要求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一起抓扶贫,构建了专项、行业及社会扶贫“三位一体”的大扶贫格局。脱贫攻坚侧重于福利性和特惠性保障,乡村振兴更加关注持续性和普惠性发展,脱贫攻坚形成的工作机制可以为乡村振兴提供有益借鉴,但由于战略目标与覆盖人群的差异亦需要在借鉴中进行创新。在责任认定方面,乡村振兴接续执行脱贫攻坚建立的领导责任制,组织机构与责任部门需要根据各自职责与分解目标进行接续与重组。在资金投入方面,脱贫攻坚是具有政治任务属性的战略安排,短期财政转移支付量大;乡村振兴是长期具有发展属性的战略安排,亦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不能仅仅依靠财政资金。在推动涉农资金整合的同时,需要进一步扩大投融资渠道,强化金融机构在乡村振兴中的责任,加大对乡村振兴项目的贷款支持力度。推动小额信贷转型支持乡村振兴,并向农村低收入群体倾斜。在监督考核方面,脱贫攻坚已探索出一套相对完整的监督考核体系。为做好监督考核衔接,一方面,要继续做好脱贫人口的动态监测,将农村重点人群纳入监测范围,及时预警可能出现的返贫情况;另一方面,根据贫困治理对象与目标的调整,将相关减贫指标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体系,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做强优势产业,扩大产业联接的利益群体

产业发展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方面。在脱贫攻坚过程中产业发展促进了脱贫户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但也存在产业层次低、规模小、分布散、链条短、规模效益低、市场风险大,同质化与短期化倾向明显,多依赖外部主体,农户参与度不高等问题。从产业扶贫转向产业兴旺的发展阶段,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在产业发展上积极培育特色主导产业,做强、做大优势产业,发挥规模效应,提高市场抗风险能力;第二,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从产业扶贫以种养为主的初级生产阶段逐步向商品化加工、品牌化经营的高级阶段进阶,延伸农产品产业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效益;第三,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产业发展的支持对象从贫困户扩大到非贫困户,从贫困村扩大到非贫困村,从普通农户扩大到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创新利益联接机制,保障农民利益。

坚持党建引领,激发乡村发展的人才活力

基层党组织是农村发展的“火车头”,农村党员干部是发展的“领头雁”,脱贫攻坚取得巨大成就的关键原因之一就在于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充分发挥了战斗堡垒的坚强作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继续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在积极提升村庄内部党组织发展带动能力的同时,对于党组织软弱涣散村、集体经济薄弱村继续派驻第一书记,实行定点联系帮扶。对于脱贫攻坚期自我发展能力已有显著提高的村庄,可以采取更为灵活的支持方式,帮扶重点放在产业发展上来,并实现有计划、分步骤地逐步退出。与此同时,人才作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关键要素,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归根到底还是需要人才发挥重要作用。相较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对基层党建人才、农业科技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医疗卫生人才的需求规模更大。因此,在衔接期进一步强化本土人才培育力度的同时,可以通过补贴、税收、职称评定、创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倾斜,吸引各类人才服务乡村,激发乡村创新创业的发展活力。

注重两个差异,遵循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

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过程中,要注重人群差异与区域差异,遵循不同人群、不同区域所处发展阶段的基本规律,根据人群与区域的发展特点分类施策。从人群差异看,脱贫人口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群,在脱贫攻坚产业或就业帮扶的基础上,可以利用乡村振兴的发展举措助力进一步发展;对于脱贫人口中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群,在乡村振兴中要继续进行兜底保障;对于贫困边缘人口与农村低收入人口,在乡村振兴中应予以重点帮扶,避免陷入贫困与“悬崖效应”的产生。从区域差异看,对于脱贫摘帽县与集中连片的特困地区,脱贫攻坚完成后,仍应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为主,继续夯实脱贫攻坚期间取得的基本成效。东中部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可以积极探索乡村振兴的模式与经验,并对西部地区进行帮扶。(作者为山东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山东社科院基地特约研究员 袁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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